人在门口,赌坊内摇色之声不断,欢呼咒骂之声此起彼伏,哪里是要闭门打烊的情形?
“这里面的声音,莫非是鬼吗?”叶俊俊没好气地问上一句。
狄元芳也不服气地说道:“里面吵吵闹闹,哪像是要打烊的样子,你分明在骗我们!”
其实方才走来之时,宋轶便已看见门前两个小厮的举动,知道这两人必然认识自己三人,估计就是怕自己三人进入赌坊惹出事端,本来宋轶倒是想客客气气进去找人,此时对方主动阻拦,宋轶也就任由狄元芳出头。
那小厮倒是硬气,毫不客气地回道:“里面是我们自家兄弟喝酒玩耍,不算营业。”
宋轶冷哼:“那正巧了,我找的就是你们所谓的自家兄弟。”
小厮脸色一沉,宋轶才不顾他,和叶俊俊径直就往里走,小厮急忙挡住,但狄元芳一手操来,抓住小厮的衣领,直接往旁边一拉,他力气可大,小厮又是个瘦小汉子,顿时便被狄元芳摔出老远,刚坐到地上,这小厮便大呼起来:“来人呐!有人砸场子了!”
话音刚落,赌坊门里忽然冲出来一群手持朴刀木棍的打手,打手们两边排开,将宋轶三人包围,赌坊门里这才缓缓慢慢又走出来一位身材凛凛,手摇纸扇、头戴金花的俊汉子,打眼一瞧,宋轶脑中便是瞬间冒出五个字——西门大官人!
眼前之人自然不是西门大官人,宋轶却也始终看着别扭,不过眼下并非计较这人打扮的时候,这群人出来便是来者不善,但也巧了,其中正好是有宋轶面熟的,当初临街打听自己消息的孟承庆的打手。
宋轶发现了目标,自然也就不需要进入赌场,但那位戴花俊汉子却不肯轻易罢休,他将纸扇一折,指着宋轶说道:“你们三个便是生擒活捉孟爷和许奇的人?”
“是。”宋轶说道,“所以你要是有把握这么几个人能护住你,我倒也不介意你继续阻拦我办事。”
戴花俊汉子冷笑:“可我听说,当晚你们三个可都是手拿兵器,而现在却手无寸铁啊!”
话音落下,宋轶忽然伸手抓向临近自己的一个打手的手腕,在抓住手腕的同时,一拳打在他的鼻子上,打手吃痛,应声倒地,手中的刀就被宋轶抢过甩给了叶俊俊,同时自己又往前一抓,几乎如法炮制再夺过来一个虽然已经反应过来,但来不及躲闪的打手手中的刀。
只不过瞬间便夺下两柄刀,看得众人目瞪口呆,宋轶倒是无足轻重一般,甩了甩刀试试手感,然后慢悠悠对那位戴花俊汉子说道:“现在就不是手无寸铁了。”
这话落下,狄元芳大吼一声,学着宋轶模样,伸手就往靠近自己的那位打手抓去,只可惜此时的打手们都有了警惕,见狄元芳伸手,急忙往后退让,狄元芳眼看着抓不住人,一怒之下脚用力一蹬,直接整个人就飞扑出去,那打手当时一愣,一眨眼间便被狄元芳重重扑倒在地上,手中的刀自然也被打下,但狄元芳用不惯刀,干脆地抬手打晕这个打手,将打手的双腿抓在手中,怒吼一声:“你爷爷现在也有武器了!”
众打手不禁往后一退,那戴花俊汉子当即露出笑脸,将扇子插在背后,毕恭毕敬抱拳行礼:“三位英雄误会,小人姚怀,是这家赌坊的东家之一,其实早闻三位英雄大名,今日一见真容,真是三生有幸,三生有幸啊!”
“三生有幸还摆阵阻拦我们啊?”叶俊俊没好气地说,“怕是觉得三生倒霉吧?”
姚怀依旧陪着笑脸,说道:“哪里哪里。赌坊只是今日的确准备打烊,但若是三位英雄不嫌弃,可尽管进去玩耍,赢多少尽可拿去,输多少全算小人的。”
说着,还伸手做出邀请。
旁边有打手问:“姚爷,你怎的跟说好的不一样,孟爷的仇难道就不报了?”
“江湖儿女,哪有放不下的仇与恨。”姚怀语重心长地说道,“更何况,孟爷若是在天有灵,必然希望我们与宋爷化敌为友,好好相处。”
有个打手低声嘀咕:“姚爷,孟爷在天之灵一定希望你把他们杀了,我不骗你,真的。”
姚怀并不理会那个不谙人情的打手,继续表达着愿意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善之心。
见着姚怀这一幕,叶俊俊低声询问宋轶:“宋小鞋,里面还不知道有多少人埋伏着,进不进去?”
“人确实还有,但是否埋伏着就两说了,不过无论有没有人,我们都不进去。”宋轶低声回答之后,便又朗声对姚怀说道,“赌坊我们就不进去了,本来我们也不是来赌钱的,只是想找一些人,姚爷要是配合,把他们请出来便是。”
姚怀急忙严肃态度,质问打手们:“莫非你们谁得罪了宋爷?还不快滚出来给宋爷磕头认错!”
打手们面面相觑,鸦雀无声。
宋轶摇摇头,直接说道:“我要找的是之前在孟承庆手下混的人,也不为别的,就是想打听打听一个叫做葛老三的人。”
“四个月前被砍头的葛长生葛老三?”打手中有人惊问。
宋轶看去,那人自己并不面熟,但见他情形,必然认识葛老三,便说道:“是,就是四个月前死的葛老三。”
打手神情略显悲凉,说道:“宋爷,我认识葛老三,他是我三弟。”
本章存在一个非常历史常识性的错误。北宋时期从赵匡胤开始就严令禁赌,在京城私开赌坊甚至能判死刑,直到后期赌博之风才越来越浓,但本书中的历史背景里却依旧是禁赌十分严格的时期,因此赌坊本不应该存在,主要原因是主角在说出“去赌坊”的时候对当时禁赌情况还不了解,因此才出现如此错误,也因为此案中赌坊也算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存在,因此无法进行大量修改,还望谅解。同理,前面第一案中,胡三去天长县的赌坊也理应为错误,但并不影响案件,在此作出说明之后,也就不再修改。</div>